2024年1月10日,歐盟官方公報發(fā)布RoHS修訂指令(EU) 2024/232,旨在RoHS附件Ⅲ中新增第46條用于電氣和電子門窗的再生硬質聚氯乙烯(PVC)中的鉛和鎘的豁免條款,修訂指令于官方公報后20日生效。
新增的豁免條款具體內容如下:
條款 | 內容 | 范圍及到期日 |
46 | 用于電氣和電子門窗的含有聚氯乙烯廢料(以下簡稱"再生硬質PVC") 生產的混合物的塑料型材中的鎘和鉛,其中再生硬質PVC材料中的鎘和鉛濃度分別不超過0.1%和1.5% 自2026年5月28日起,從電氣和電子門窗回收的硬質PVC只能用于生產法規(guī)(EC)1907/2006(REACH)附件XVII第63條第18(a)至(d)點指定類別下的新物品。 供應商應確保將含有再生硬質PVC且鉛濃度等于或大于0.1%的PVC制品投放市場之前,其上有明顯、清晰且不可磨滅的標記:“鉛含量20.1%” (Contains ≥ 0,1%lead)。因物品性質無法在物品上標注的,應當在物品的包裝上標注。 含有再生硬質PVC的PVC制品的供應商應根據(jù)要求向國家執(zhí)法當局提交書面證據(jù),以證實這些制品中PVC的回收來源。由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證明的計劃頒發(fā)的證書,如根據(jù)EN 15343:2007或同等公認標準制定的證書,可用于證明歐盟生產的PVC制品的此類聲明。有關進口物品中PVC回收來源的聲明,須附有由獨立第三方簽發(fā)的證書,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同等證明。 | 適用于第11類,于2028年5月28日到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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